誠信與社會資本

不少學者把誠信視為社會資本(Social Capital),學者福山(Francis Fukuyama) 認為誠信在每個社會道德標準或價值觀形成之前已經存在。他認為經濟生活與文化生活是分不開的,在社會資本和物質資本同樣重要的時代,只有那些擁有較高信任度的社會,才有可能創造較穩定、規模較大的企業組織,例如日本、德國和美國。相反低信任度社會如法國、意大利、香港和台灣則需較長的時間建立大企業。是的,在現今世界的經濟活動中,不是依賴一些個體而是依賴整個社會的運作,某種價值觀如誠信便顯得至為重要。

雖然產權法、合約法和商業法律都是任何公司不可缺少的,但如能將誠信文化植根於所有企業中,便可把不必要的交易費用大大降低。高度的社會誠信網絡使生意進行時不用因談判、調解、裁決及強迫執行承諾而引致龐大的成本開支。這種社會資本可促進群體的聯繫和增強內聚力,以達到和諧有序的共同利益。誠信在群體中成為共享的價值觀,讓行為與信念有了預期,具誠信的網絡(Network)關係亦隨之建立,這種網絡在現今的生意經營中至為重要。

在企業的社群中,一旦建立了「誠信」這種社會資本,企業以至個體便會出現高信任行為,這是源自於守約的共同信念。對群體的好處也顯而易見,總括而言,可歸納以下四點:

1. 減低磨合的成本;
在群體內的行為以「信」互相建立及彼此尊重。以心理契約代替成文規條,減省大量浪費於猜疑和議定契約的時間。

2. 打破資訊的阻隔:
在公平和信任的環境中,有利資訊交流。因不信任而引致的誤會、曲解和磨擦將大大減少。真確的資訊既可保留,且能共享。

3. 提升團隊精神:
現代企業都趨向扁平的結構、鼓勵授權、倡導合作和即時解決問題。而組織需要避免太多層梯及製造不必要的階級,這有利溝通及團隊的建立。

4. 善用不同及多元:
群體內成員的背景都不同,甚至不一定認識。但基於信任及相同的價值觀,仍會願意彼此交流及提供協助,成為學習型的群體。

上述四點如不假思索,很容易被視為群體中理所當然的行為;然而,若沒有誠信文化作為基礎,高度的信任行為將很難出現。企業只有不斷在猜疑、監察、提防和弄虛等行為上虛耗,企業內部充滿不信任的辦公室政治,最終只有削弱其有效經營及競爭力。